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Ultrasound in Medicine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CAUME)。
第二条 本会的组成人员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生产厂家及各医院从事超声影像专业教学、科研、生产、诊断与治疗的医务工作者,本着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为超声医学界服务,促进超声医学的发展,造福人民。本会的会风是开拓、奉献、高新、严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与协调超声医学有关课题的研究;
(二) 推广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成果;
(三) 培训超声医学及工程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 举办超声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讲座及学术交流会议;
(五) 协助编辑出版《中国超声医学杂志》、《中国超声诊断杂志》;
(六) 组织国内、外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考察;
(七) 承担超声医学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的咨询服务;
(八) 研究制定超声诊断及医用超声工程技术标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有开拓、奉献、高新、严谨的学风;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大专院校毕业,从事超声医学或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四) 非大专院校毕业,在获得医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后,从事超声医学或医用超声工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二、团体会员: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本专业的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及生产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再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 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正式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年高、体弱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可分别予以表彰,或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停止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民主协商、选举理事和推选名誉会长;
(七)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科学术委员会;各专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本会现设:
一、腹部超声诊断委员会;
二、超声心动图学会;
三、眼科学会;
四、治疗委员会;
五、仪器工程开发委员会;
六、颅脑诊断委员会;
七、生物效应委员会;
八、计划生育专业委员会。
正筹备组建小器官超声委员会,今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还将组建新的委员会,或撤并某些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10月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已于2001年3月印发给到会理事,9月再次发给了全体理事,征求意见,2001年12月正式上报。
附件1
关于全国学术会议财务管理办法
近年来,总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召开了多次学术会议,由于个别承办单位经费管理不严,浪费现象屡有发生,为维护我会的声誉,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二级学会的经费收入,将此财务管理办法作为我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的附件,下发实施:
一、学术会议的种类
1、××届国际超声医学学术会议,须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由总会不定期召开。
2、××届全国超声医学学术会议,由总会决定,每4~5年召开一次。当年不再召开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
3、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可不定期地由总会或总会与专科委员会联合召开。
4、全国性专科学术会议,每2~3年召开一次,经总会批准,由专科委员会召开。
5、各省、市、自治区或地区性超声医学学术交流会,由地方学会召开,一切自理。但不能以全国名义召开学术会议。
二、财务管理
2、凡总会批准召开的全国性专科学术会议,由总会派财会人员参加管理和负责审查决算。所收会务费、注册费、参展费要开写学术会议专用收据。承办单位可同时派人参与管理。预交的会务费由专科委员会或承办单位负责接收,邀请参展手续和参展费用由总会直接办理。
三、工作分工与经济责权
1、总会召开会议,自负盈亏。如请二级学会协助,除支付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工作补贴费用外,另给有关二级学会适当拨款。如委托二级学会承办全部后勤(包括返程交通)工作,
盈余时,可按7∶3分成;亏损时,二级学会不承担经济责任。
2、凡总会批准,由专科委员会召开的学术会议,同时进行换届选举时,总会负责向二级学会征集候选人名单,主持选举。并在杂志上发表征文通知和会讯以及公布委员会委员名单,颁发证书。专科委员会负责学术交流和后勤工作,其经济盈亏按4∶6,如不进行改选则按3∶7分担责权。
3、专科委员会如委托地方学会承办全国学术会议,总会责任同上。专科委员会负责学术交流,包括审稿、出版专集,安排学术报告,颁发论文证书等。承办单位负责全部后勤工作(
包括食宿、交通、会场及展厅的安排等等)。经济盈亏,按3∶3∶4的比例,分担经济责权。
4、如两个专科委员会联合召开学术会议,总会和地方学会的责权不变,两个专科委员会协商其经济分成比例。
5、不得委托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参加财务管理或全权承办学术会议。在外省、市、自治区开会,尽量委托地方学会承办。
四、会议经费的决算和审核
1、召开会议后应及时(一周内)作出决算,所有开支要有发票,如无发票(如劳务费),须有由收款人、经手人或主管人三人签字。如有超标准或不符合规定的票证,其开支要由经济责任一方支付。
2、会议工作人员的开支,由各责任方负责,不得由大会支付。
3、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当事人或派遣一方负责赔偿。各种会议严禁铺张浪费,不准以赠送纪念品为名进行挥霍,从中渔利。如赠送纪念品,则由赠送一方负责经费,不得由大会支付。如有贪污受贿、私吞公款,一经发现,按照规定给以纪律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4、应尽量调动和发挥地方学会的积极性,负责承办学术会议,所用设备可以租赁或借用,
不得借机用会务费或参展费购买设施或单方开支高额劳务费。
5、决算作出后,由总会、专科委员会和承办单位主管人员三方审核、签字生效。
五、关于参展
1、由总会或与二级学会联合在6个月以前发出参展邀请函,其参展收费标准应根据会议的大小及摊位面积和设施而定。
2、参展摊位面积可分为1×3m2、2×3m2、3×3m2等,由厂家自选。
3、凡在会前交费(或交预定金)的参展单位,必须保证其足够的摊位面积和充足的电源,否则应给予退赔。
4、除由总会统一收取场地费和大会报告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包括赞助费)。
5、对各参展单位,一律公正对待,不准厚此薄彼,谋取私利。
六、参观、旅游
1、凡需要参观时,应予免费,不另收费。
2、代表希望会后旅游者,可请旅游公司办理,代表自由参加和自行交费,在管理和经济上与学术会议完全脱钩。
七、关于对代表们的收费
1、代表应交的会务费、资料费、伙食费以及住房标准,均要在报到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准临时增加款项及其他收费项目。
2、代订返程票的手续费,应按当地的标准办理,不能加码。最好由大会工作人员直接代购车票。
3、代表所交会务费可以全部用于会务开支和伙食补贴。不足时,可用参展费适当补助,最多不得超过所收参展费的三分之一。所余参展费均按上述责权比例分发。
4、论文证书只发给出席交流学术会议的代表,第二作者需要时,可适当收费,不准发给未参加学术交流者,或发卖论文证书。
5、会议入选文章最好在《中国超声诊断杂志》正刊发表,版面费多少,根据当时印刷纸张价格与编辑部商定。如果印刷论文集,应尽量节约成本,以减轻代表们的经济负担。
地方学会、专科委员会领导人和全体理事,均应发扬奉献精神,维护我会的声誉,保证学术
会议质量,如违反规定,经济责任自负,重则给以通报批评,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2
选 举 方 法 细 则
我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法,实行民主,选贤任能,以团结广大群众,促进学会蓬勃发展。但有个别二级学会长期不改选或在改选时不民主,而发生矛盾,为此,第三届第六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重新讨论和审定了选举条例,作为第四章第十五条之附件,各学会应参照执行:
一、选举的期限
从学会成立之日起,应每4~5年换届改选一次。
二、理事会(包括委员会以下同)的人数
应按会员人数之多少而定,二级学会一般由20~50名组成理事会(地方学会)或委员会(专科委员会)。
三、候选人的提名
由基层学会组织及理事会提名,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讨论通过,人数比当选人数应多出十分之一。
四、候选人的条件
1、我会的会员及永久会员;
2、在对口专业上有一定成就者或对我会有贡献的知名人士;
3、有奉献精神、有志而且能够为会员、为超声医学界服务者,积极参与我会的活动。
五、选举方法
召开会员大会或在全国学术会议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法选举,并有权选举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员。票数多者当选。
全体理事会选举正、副会长,票数达三分之二方能生效当选。
六、监票问题
从会员代表(候选人除外)中选出3~5人任监票人。当场收集统计票数和宣布选举结果。通讯选举时,会员将选票直接寄给监票人,在全体理事会上当场拆封统计,不准寄给候选人和会前拆封。选票一律保留一周备查。
七、监督确认
专科委员会选举时,由总会派人主持,地方学会改选由当地领导或挂靠部门派人监督。将选举结果报总会备案,如果违犯本章程或多数会员认为选举不公,总会有权裁定选举无效。
八、当选通知
除当众宣布当选人员名单外,在大会中及时张贴公布,专科委员会委员由总会发给当选证书,地方学会理事,由地方学会发给当选通知。并应在《中国超声医学杂志》上公布。
附件3
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科技部、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我会章程要求,制定了我会的《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下: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
1.总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我会到目前为止,经过科技部审查同意,在民政部备案的分支机构有8个专科委员会。即:
(一) 腹部超声诊断委员会;
(二) 超声心动图学会;
(三) 眼科超声学会;
(四) 治疗委员会;
(五) 仪器工程开发委员会;
(六) 颅脑委员会;
(七) 生物效应委员会;
(八) 计划生育专业委员会;
2.新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 由总会提出,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载入会议纪要;
(二) 将拟成立的分支机构有关资料报科技部审查批准;
(三) 经科技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并提交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有关材料。
(四) 分支机构的印章。持科技部批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到指定点刻制。
3.总会的分支机构是总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
4.总会的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设立区域性的分支机构。
5.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
(一) 各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任期4年。
(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选举产生,产生办法按学会《选举方法细则》进行。
(三)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总会批准,报科技部、民政部备案后,方能任职。
(四) 总会有权任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但必须在下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确认。
二、分支机构的工作
1.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活动,一般内容为:
(一) 组织和开展本专业有关课题的研究;
(二) 组织学术交流和学术讲座;
(三) 推广本专业科技新成果;
(四) 培养本专业技术人才;
(五) 总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2.总会鼓励和支持各分支机构,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开展好本专业的各项工作。
三、管理与纪律
1.各分支机构是总会的组成部分,必须执行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总会的规定,所有一切活动必须向总会负责。
2.各分支机构必须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的形式报给总会,并同时向总会提交财务管理情况报告。如下一年召开学术交流会,必须在8月以前上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不按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有关学会印章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超出学会章程规定和总会授权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不接受总会领导,制造分裂,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以总会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严重影响学会声誉的;
(六) 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四、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变动要进行变更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科技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 分立、合并的;
(二) 由于某种不可抗拒的原因终止活动的;
(三) 总会决定撤销的。
当总会注销时,所有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五、附则:
1.本办法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冲突的,以《条例》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在总会常务理事会。 |